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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权保障
     浏览次数:1573次 更新时间:2019-11-01



           当今中国的辩护制度改革,有三个方面的切入点:

           第一个切入点,是独立辩护问题。独立辩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独立于当事人,在学界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混乱,辩护律师独立于当事人,与辩护律师的特殊角色有关。辩护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个人权益,也承担一种社会的功能,就是维护司法公正,所以他可以独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涉及的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独立辩护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形成辩护内部的内讧,所以被告人做无罪答辩,辩护律师不可做有罪辩护。另外一方面,独立辩护更重要的是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的干预。例如有一些案件,社会关注度很高,政治敏感度很强,有的律师辩护前被打预防针,被告诫不能做无罪辩护,以及哪些话不能在法庭上讲,这就使律师失去了独立于政府的机制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律师如果不合作,那么公权力机关也有解决方法,就是强迫被告人更换辩护人,去安排跟公权力机关合作无间的协同派律师做辩护人,他们会乐于提供迎合性的辩护。

           第二个切入点是强制辩护问题。现在的司法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在全国八个省市正在搞刑事辩护权全覆盖的试点,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司法改革走向。这一改革未来要向全国铺开,涉及科学化问题,就是说全国将来铺开,是否所有地区都有足够的律师去承担辩护工作,即是否能够在技术上实现全覆盖,条件是不是具备。另外,形式上做到全覆盖,实质上能否也做到全覆盖,也是个问题。

           第三个切入点,是有效辩护问题。有效辩护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国家责任问题。在美国,无效辩护的概念,涉及的是律师责任问题,即律师不尽心,不尽职,可以引发相应的诉讼后果。在中国,有效辩护多是国家责任的问题,是因为长期存在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还没有消除。这涉及法官在法庭上是否有认真倾听辩护意见的需求,有了这种需求,法官当然会主动去倾听,这个需求来自于哪里?显然是跟庭审实质化有关。庭审本身是空洞的,就没有认真听取辩护意见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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