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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浏览次数:1315次 更新时间:2021-01-29

            2021年1月20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了2020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最新数据,其中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34元,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602元;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8903元,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1726元。由于北京市城镇化进程加快,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所涉及农村居民样本数量减少,代表性降低,自2018年起,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不再对社会公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2021年北京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纠纷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2020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34元标准计算,最高可赔1388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2020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903元标准计算,最高可赔778060元

            

            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纠纷外,其他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按照原标准计算。如果受害者为城镇居民,按照北京市2020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602元标准计算,最高可赔15120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2020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1726元标准计算,最高可赔834520元


            另外,劳动者因事故伤害、职业危害造成工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双重赔偿。 



    附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8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各法院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时要确保通知精神传达到位,法律适用规范统一,并注意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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