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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高院加强首次执行案件期限管理
     浏览次数:1478次 更新时间:2019-11-18

     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首次执行案件期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对首次执行案件期限管理进行了明确规范。首次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需要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在12个月内办结。
           规定明确,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延长执行期限:案情疑难复杂;需要调查取证;其他符合延长期限的情形。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逐级上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应层报省高院同意。
           规定提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扣除执行期限: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暂缓执行的期间;中止执行的期间;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对执行案件期限进行监控预警,特别是对查控、评估、拍卖、案款发放等关键节点重点监控,实现对临期案件的预警提醒。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立对本院和辖区法院长期未结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要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案件指挥管理,对超过12个月未办结的案件,可以启动提级或指定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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