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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宣判一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浏览次数:1304次 更新时间:2019-11-25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邢某、郑某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一案,该案由慈溪法院院长夏文俊担任审判长、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媛出庭履职。对被告人邢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8.3万元;对被告人郑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开始,邢某、郑某等人在浙江省余姚市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后逐渐将放贷业务转向慈溪市等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用“套路贷”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行为。2017年2月,邢某等人为更多更快地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将该犯罪组织从余姚市搬迁至慈溪市,又先后吸收了多名人员,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注册成立公司,以亲友同乡为纽带,进行公司化“外衣”运作,形成以邢某为组织、领导者,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邢某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在慈溪等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造成数十名被害人被骗;侵占被害人房产2套,涉案金额百余万元;数名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家属、老年家属被威胁、滋扰、恐吓,1名未成年人自杀未果;提起虚假诉讼9次,严重扰乱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

    法院审理认为,邢某组织、领导手下人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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