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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伟普法|企业如何切实保护商业秘密?——王立超律师普法讲座
 浏览次数:357次 更新时间:2024-03-19

圣伟普法|企业如何切实保护商业秘密?——王立超律师普法讲座



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王立超律师为辖区企业开展普法讲座中


2024年3月5日 ,应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我所王立超律师为辖区企业开展了一场精彩的普法讲座,主题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王立超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知识和实务操作要点,受到在场企业代表的一致好评。


01深挖商业秘密定义

厘清法律边界


王立超律师首先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王立超律师强调,商业秘密的性质是信息,而非存储商业秘密的载体,也不包括商业秘密所关联的实物。


为了加深听众对商业秘密的理解,王立超律师结合案例,生动地举例说明了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区别,例如,他指出:“百年老卤”的配方构成商业秘密,而“老卤”本身不构成商业秘密车不是商业秘密,车的设计信息是商业秘密。



02剖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筑牢法律防线


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性质进行详细阐释后,王立超律师重点分析了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王立超律师结合 (2020) 京73民终1959号 案件,详细分析了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强调了权利人在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下,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举证责任。



03探讨技术秘密与专利保护的衔接

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在讲座中,王立超律师还深入探讨了技术秘密与专利保护的衔接问题。他指出,企业在保护技术信息时,应根据技术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保护策略:


对于研发中的技术,建议优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


对于研发成型的技术,建议采用专利保护的方式。


王立超律师强调,对于基础技术,建议采用专利保护的方式,以获得更强、更持久的保护;对于优选技术,建议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以保持技术的领先性。此外,对于领先性技术和易被反向工程的技术,建议优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对于不易被破解的技术,可以考虑采用专利保护的方式。




04厘清商业秘密与劳动法的衔接

构建多维保护体系



王立超律师强调,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法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制度上。他结合 (2018) 京03民终12850号 和 (2016) 京0105民初68785号 案件,详细分析了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效力以及依保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对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05强化商业秘密司法行政保护

筑牢维权屏障


王立超律师强调,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依赖于企业的内部管理,更需要国家权力机关的外部保护。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了规定,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立超律师结合 (2020) 京03刑终560号 案件,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强调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行为人的侵犯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行为人的侵犯行为是出于故意。



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措施。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


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行为;

消除侵害后果;

赔偿损失;

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王立超律师结合 (2020) 京民终1612号 案件,分析了权利人主张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强调了权利人在主张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赔偿时,应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企业应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教育,增强员工的保密观念,共同筑牢商业秘密保护的防线。


本次王立超律师的讲座内容丰富,案例生动,分析透彻,为企业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指导,也受到了与会企业代表的热烈欢迎。



案件索引


(2020)京73民终1959号

郭某作为A公司的前员工,其有权进入A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软件获取相关经营信息,且明显知晓A公司对于涉案经营信息的保密要求以及该信息对其开展经营的重要程度。其次,郭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其系B公司的股东,而该公司与A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018)京03民终12850号

案情:

A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了违约金。员工离职后跳槽到竞争对手,并泄露商业秘密。

A公司起诉员工保密协议违约赔偿 。经过一裁两审,未获支持。


(2016)京0105民初68785号

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劳动者违反公司商业秘密、信息保密制度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院对A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A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除。


(2020)京03刑终560号

1.A公司所主张的稠化剂配方系商业秘密。

2.张某系可以接触到秘密配方的技术人员。

3.苏某具有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4.依据甄别出的侵权产品,并根据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账册等证据,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原则,综合认定拓普公司的获利数额二百九十万元。



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北京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经查,A公司通过发布广告建立客户关系,积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客户信息,利用客户信息推销商品。同时A公司对客户信息采取防止员工拷贝、复制等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通过《员工手册》规定保密措施。李某原为A公司销售总监,于2019年8月份从A公司离职后同他人共同成立B公司,并将原属于A公司的部分客户信息带入B公司,供员工使用推销商品。B公司于2019年8月开始从事推销保健品等商品的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22日,违法所得7.9万元。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鸣谢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王立超律师



法律应当被信仰

否则它形同虚设


END


圣伟律所基于“逢盛世、聚圣贤、创伟业”的创业背景,坚持“共创、共治、共享、共情”的创业初衷,牢记“以法兴邦、兼济天下”的初心使命,践行“平等、包容、团结、拼搏”的文化理念,贯彻“党建引领、客户至上、家和文化”的发展原则,致力于打造一家“专业化、品牌化”国际一流的现代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努力建设成为一家“有理想、有信仰、有制度、有文化、有组织、有纪律、有实力、有担当、有情怀、有温度”的“十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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