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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对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意义,身为律师要具备审查能力
 浏览次数:935次 更新时间:2022-04-24


        今天(4月22日)下午,第十期圣伟大课堂如约而至。此次,我们很荣幸的邀请到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副所长、副主任法医师、执业司法鉴定人王岩教授,来到圣伟律所开展《司法鉴定八大核心问题》的专题讲座,共有30余位圣伟青年律师和实习律师,通过现场+线上的方式,参与学习。


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副所长、副主任法医师、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岩

        王岩教授曾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担任副主任,曾在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任职副教授,先后主持制定过多项国家行业标准,具有非常深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讲座中,王岩教授亲切和蔼。他首先为大家介绍了有关司法鉴定的基础知识,例如司法鉴定“四大类”与“四类外”的区别、司法鉴定资格与法院入库资质的区别等。之后,王岩教授详细讲解了四类鉴定意见的非法排除规则,并强调不能把鉴定意见当“圣旨”,如果法官直接把鉴定意见不经查证作为定案根据,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



        最后,关于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见的问题,王岩教授分别从文书格式上、鉴定资料上、鉴定程序上、委托事项上、鉴定意见上等五个方向,详细列举了应该注意的审查事项。历时2.5小时的讲座,干货满满,能够让青年律师在司法鉴定方面少走很多弯路。




        科学、公正、严肃的司法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裁判结果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符合内在的合法性、合理性价值标准,司法鉴定意见才具有公信度,司法鉴定才能达到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


        而律师必须具备审查司法鉴定意见的能力,能够熟练掌握鉴定意见的非法排除规则。加油吧,青年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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