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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伟发布 | 工伤损害伤赔偿标准(北京)
 浏览次数:1528次 更新时间:2020-06-16


工伤保险是指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工伤,会对工伤职工的身体、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所以,明确工伤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是整个工伤赔偿案件的基础。


为此,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韩羽嘉特别整理《工伤损害伤赔偿标准(北京)》,为大家提供参考,建议收藏。





01

医疗费


赔偿标准

医疗费 = 诊疗费 + 药品费 + 住院服务费


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的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包括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治疗,康复性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进行治疗而进行的治疗。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02

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出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赔偿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住宿费为每人每天150元。

伙食费为每人每天50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文件)第三、四条



03

辅助器具费


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其日常生活或就业所必须。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6号文件)



04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为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陪护费特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其生活所支出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文件)



05

生活护理费


赔偿标准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30% 。


上年度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 50% ,40%,30%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护理期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即依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2018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9262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21条



0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一到四级不得劳动合同。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工伤赔偿中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注: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文件)第二条



07

伤残津贴


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为80%,六级为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条



0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同上,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与伤残津贴不共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文件)第五条



09

丧葬补助金


赔偿标准

标准同人身损害赔偿之丧葬费。


工亡包括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10

供养亲属抚恤金


赔偿标准

标准为: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的40%,其他亲属为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亲属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1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赔偿标准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关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4号文件)



职工下落不明


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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