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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伟发布,学校必看!抗疫法典之学校复课法律指南
 浏览次数:1518次 更新时间:2020-04-21

抗疫法典:学校复课法律指南

随着国内疫情形势的变化,2020年3月16日开始,多地部署错峰开学,逐渐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近日,新疆、贵州相继发布了部分学校开学时间。为了做好开学复课工作,针对复课后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编写了本抗疫法典,供各级各类学校参考。


1、学校能否自行决定提前开学,擅自开学造成新型肺炎传染应承担什么责任?

学校擅自开学,可能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若学校违反当地的复课规定,擅自提前开学,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学校负责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学校擅自提前开学,导致新冠肺炎传播加快,造成教职工和学生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因此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学校已经开学,对因隔离或交通限制无法及时返校的教职工或学生,是否应当按照旷课或旷工处理?

不能。

无法及时返校的教职工或学生应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学校对其不能按旷工或旷课处理。学校可以要求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学校应当及时提醒其尽快办理请假,同时给予申辩和说明的机会。

 

3、对于已经治愈出院的新冠肺炎教师或学生,学校能否拒绝其返校?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治愈前不得返岗工作,但治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曾经患有传染病的人。

 

4、外籍师生及港澳台侨学生返校怎么处理?

针对目前海外疫情严重,国内新增新冠肺炎病例主要是输入型的,学校应做好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外国中小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疫情防控工作。如果学校未与外教解除合同,学校又已宣布复课的,学校可自行决定外教是否返校,并将返校时间和方式、返校手续、检疫方案、隔离条件等防疫措施报教委备案。对于隐瞒病情入境复课的外籍师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应当依法惩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依法惩治。

 

5、学校怀疑教职工或学生患有新冠肺炎,怎么处理?

及时上报,强制隔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依据以上规定,发现了疑似传染病病人,应第一时间向教委或疾控部门报告,若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强制隔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强制隔离的,依法严惩。

 

6、开学后,教职工因新冠肺炎被强制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期间,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依据以上规定,在隔离期间,学校应正常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待遇。隔离期满后,教职工若需治疗的,学校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7、学校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有关领导可能要受到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隐瞒、缓报、谎报新冠肺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隐瞒、缓报、谎报新冠肺炎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发现传染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学校未按政府规定采取新冠肺炎预防和控制措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学校不按照政府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学校复课后,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新的疫情和事故。复课学校要加强对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和定时消毒工作;要严格实行校园封闭式管理,防治交叉感染;要认真搞好环境卫生,减少疾病传播,彻底切断传染源;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要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10学生或教职员工编造或传播新冠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编造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1、学校必须将新冠肺炎防控有关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吗?

在疫情防控期,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义务安排新冠肺炎防控有关知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学校应加强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防疫知识。

 

12、学校发现新型肺炎病例,紧急疫情信息如何报告?

学校发现新型肺炎病例,务必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或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学校应建立畅通的疫情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明确并落实信息报告人,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以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严格采取隔离治疗及消毒等防疫措施。

 

13对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返校的教职员工,学校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不能。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4、对不服从疫情防控的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学生或教职工,可采取哪些措施?

对不服从疫情防控的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不服从疫情防控的人员,《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人员,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依法严惩十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包括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15、学生在学校感染新冠肺炎,家长如何索赔?

学校违反传染病防控规定,导致学生感染新冠肺炎的,可以认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16、学校签订的采购商品或服务的民事合同,因受疫情影响的,如何履行?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在疫情发生前,在供应商处采购了产品或服务,并约定的交付时间在疫情期间,供应商以疫情为由提出延期供货应在原则上认定为合理事由,具体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无法正常履行,应结合供应商所在地域是否受限、物流是否受阻等进行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若学校订购的非紧急所用商品或服务,可以与供应商协商延期交付,若延期交付使学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学校可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

                                                编写人:罗冬根

                                           2020年3月1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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